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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滨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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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7-28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滨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进行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第四条(一)中增加了体现新时代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内容,具体表述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政治方向,具有鲜明的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的指导思想,符合课程方案要求,符合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素质教育要求,能够代表教学改革的先进方向;”

二、第四条(二)中增加了注重教学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内容,具体表述为:“选题符合本市教育教学实际,成果有助于解决当前教育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比较系统的实施方案、操作过程,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效果良好的;”

三、第七条中增加了择优推报和名单公示的内容,具体表述为:“由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根据申报名额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推荐名单须在县(市、区)公示5天。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所在院校审核,根据申报名额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推荐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5天。”

四、第十条中除了将原办法中的“公布”一律改为“公示”,还对“公示”提出了具体要求,具体表述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对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示的市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真调查后裁定。”

五、第十一条中“市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修改为“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有利于及时发现成功典型,提炼先进经验,促进教育教学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推进全市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六、第十二条中“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修改为“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设立的教育基金支持”。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滨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改后的文本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BZCR-2021-0010015

  滨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效性和推广价值,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政治方向,具有鲜明的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的指导思想,符合课程方案要求,符合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素质教育要求,能够代表教学改革的先进方向;(二)选题符合本市教育教学实际,成果有助于解决当前教育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比较系统的实施方案、操作过程,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效果良好的;(三)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五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由成果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根据申报名额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推荐名单须在县(市、区)公示5天。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所在院校审核,根据申报名额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推荐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5天。

不属于同一县(市、区)或者市内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上款规定推荐。

第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拟授予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对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示的市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真调查后裁定。

第十一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设立的教育基金支持。

第十三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政府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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