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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出台十二条“干货”政策 支持住建领域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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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4-01 作者: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建领域企业复工复产工作,4月1日,市住建局下发《关于支持住建领域企业复工复产和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服务指导企业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开展复工复产工作,全力推动住建领域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据悉,该《意见》共包括十二条“干货”政策措施,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截止期限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同时,2020年发布的《关于支持住建领域企业复工复产和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滨建发〔2020〕2号)在此文出台后自动废止。期间,与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有冲突的,严格遵照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意见》内容包括,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相关科室单位及机构提供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及消防等服务,后期再补办有关手续。

      对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实行分阶段施工图审查。对各县(市、区)疫情期间需要开工的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图审查实施分阶段审查,先行出具基础部分审查合格意见,同时,全面实施依承诺审查,并将审查时限压减至三个工作日。

      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期间涉及民生保障、季节性较强等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协调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对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视情增加 1-2 个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并可依企业申请,结合企业信用信息情况,适度降低各拨付节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不超过5个百分点。

      全面实施电子招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开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运行;启用疫情期间应急专家库,保障评标活动正常进行;招标备案、中标通知书等手续通过“云智”监管平台网上办理;招投标资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施归集形成电子档案。

      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

      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建部门要主动协调发改、工信、公安交管、卫健、交通等部门,保障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做好市政道路、桥梁等养护单位从业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等的应急保供,鼓励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强化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病毒传播风险的防范工作。

      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发承包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合理计取疫情防控费并列入工程造价,保障生产施工防疫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业务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变更及其他行业管理业务,企业可通过图片、视频等形式先行提交事项办理相关证明资料,实行“容缺”受理,待疫情解除后补交正式文件资料。

      合理优化验收方式。因疫情影响,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法到达工程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由其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其他人员参加验收,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采用视频连线等方式参与。

      实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对各级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派驻联络员制度,由各级住建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向辖区内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等问题,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为企业积极提供各类手续“帮办代办”服务,帮助企业顺利开、复工。

      指导协调企业群众化解纠纷问题。对因疫情影响可能产生延期交房等事宜的企业,指导企业与购房群众沟通协商,本着依法依规、尊重事实、互相理解的态度,合理确定交房办证履行期限。通过法律解析、案例分析形式解读延期交房等法务纠纷问题,指导企业提前处置潜在的经济、合同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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