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各县(市、区)供电公司:
为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备案程序,保障电力接入和消纳,实现光伏资源开发有序安全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权限
光伏发电项目分为户用分布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和集中式三类,不同类别的光伏发电项目采用不同的备案程序。
1、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自然人业主在自有产权建筑物或场地自建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由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以及工商业业主在自有产权建筑物或场地自建的光伏发电项目,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3、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单点并网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该类项目在落实资源聚产业等条件后,全市统一招标进行资源配置。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严格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1、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备案内容。确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主要事项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程序办理。
2、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落实环保、安全等要求。
3、项目投资人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开工管理的要求,在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后再行施工,确保项目建设环保、安全。项目竣工后,项目投资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先进行自查自验。
三、加强项目接入及并网验收
1、加强项目接入监管。一般工商业分布式、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电网接入手续,要按照市供电公司出具电力并网接入、消纳原则性意见-市发改委提出项目接入的确认意见-市供电公司办理电网接入批复手续的程序办理。
2、严格并网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主体应及时向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市、区)发改部门组织初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供电公司进行并网验收。
3、各级电网企业要积极落实接入、并网条件。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并网运行工作,提高光伏发电消纳能力,保障系统安全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储能设施,提升就地消纳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